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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初字第0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天津市江泉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国铁件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江泉商贸有限公司,中国铁件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0805号原告天津市江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京津公路柳滩村西261号。法定代表人王文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志平,天津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雪珍,天津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铁件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法定代表人姜永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江泉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铁件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诉讼费用预交通知书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 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旭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