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6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邢正丽与杜永清、王要华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正丽,杜永清,王要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689-2号申请执行人:邢正丽,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杜永清,凤阳县水务局公务员。被执行人:王要华,私营企业业主。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一初字第018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杜永清欠邢正丽借款100000元,于2015年4月30日前还清,同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3年6月5日起的利息;王要华对杜永清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查明被执行人杜永清及其配偶郭健(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王要华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杜永清及其配偶郭健(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王要华的银行存款15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新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