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民申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杨保平、井绪勇与杨保平、井绪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保平,井绪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民申字第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保平,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井绪勇,农民。再审申请人杨保平因与被申请人井绪勇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聊民一终字第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保平申请再审称,1、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事发当天,证人魏某根本未在现场,一审作证时申请人已提出质疑,二审期间要求排除该证言,但二审驳回了申请人的合理诉求。2、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对被申请人的人身损害,申请人持怀疑态度,原因有二:一是申请人开车上堤前曾提出让被申请人帮忙坠车,而被申请人始终坚持不肯,并声称你拉的不是俺的树枝,与俺无关,要上堤你应该找你的老板。既然被申请人不肯帮忙,怎么会因帮忙而受伤?二是申请人开车上堤时找的是两个拉树枝的同行帮忙,根本没有安排被申请人帮忙,更未看见被申请人自动帮忙坠车。申请人申请法庭进行现场模拟演示,原审否决了申请人的合法请求,导致本案事实不清。3、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被申请人及其陪护人、被抚养人均为农村户口,并且其生产、生活全在农村,原审适用城镇标准判决,适用法律错误。4、法院对申请人的调查笔录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事故发生后,双方都无法证实被申请人的伤情是否属于帮忙所致,经过多次调解,取得一定成果。被申请人起诉后,法院先行调解,在调解期间,当法官问及此事时,申请人就将原来双方调解的结果向法官述说了一遍,指望法官调解出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但法院却将调解情况作为定案依据进行了判决,该证据应予排除。综上,请求再审撤销原审判决。本院认为,2013年2月1日下午17时30分左右,申请人杨保平在东阿县铜城街道办事处前张村黄河大堤下用农用五轮车拉树枝,为避免装满树枝的车沿斜坡上堤发生侧翻,井绪勇和其他几个人一起给杨保平帮忙压车。上坡过程中,井绪勇的腰部被坡边的冻土块擦挤掉下车去。上坡后,杨保平发现井绪勇被挤着了,就劝说去医院看看,井绪勇称没大事,就去朋友家休息。杨保平开车离去。当晚19时左右,井绪勇伤情加重到东阿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杨保平给付井绪勇18000元。经鉴定,井绪勇的脾切除为伤残七级、脊柱横突骨折为伤残十级。原审认定井绪勇为杨保平义务帮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井绪勇明知压车存在危险性,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减轻杨保平的责任。一审判决杨保平承担75%共计162669.76元的赔偿责任。杨保平上诉后,二审予以维持。关于一审法院对杨保平的调查笔录能否作为认定事实依据的问题。一审法院对杨保平调查时,其称“因坡比较陡,上坡时怕车立起来,需要压住车的前半部,这样有好几个人给帮忙压车,井绪勇也主动好意压车,在上坡过程中,井绪勇被路边的冻土块挡下车受伤,当时自己让他去医院检查,他说没事,到了晚上才去的医院,第二天做的手术。我已经给了他18000元,我说其他医药费让他先拿上,过后我再给他。”对调查笔录质证时杨保平又称“当时我没有找井绪勇帮忙,原来我与井绪勇认识,没有什么矛盾。在我上坡之前,我找井绪勇压车,他说拉的谁的树枝找谁去,拒绝给我压车。后来井绪勇又去给我压车,我不知道什么原因,可能是他怕出事,所以就给我们压车了。”综上,调查笔录的内容是申请人杨保平对井绪勇因给其帮忙压车受伤这一事实的客观陈诉,不属于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的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在申请人没有相关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原审采信该调查笔录符合法律规定。关于魏某的证言是否应予采信问题。杨保平申请再审称,原审证人魏某未在现场,其证言不应采信,但未提供足以反驳该证言的证据,并且杨保平在调查笔录中自认的事实与魏某证言证实的事实相一致,原审采信魏某的证言并无不当。关于原审未准许杨保平提出的现场演示申请是否适当问题。杨保平申请再审称,开车上堤前让井绪勇帮忙坠车,他不肯帮忙,并且开车后不可能再上人,因此对井绪勇的人身损害持怀疑态度,并申请原审法院进行现场模拟演示,原审法院未准许其请求不当。审查认为,由于杨保平在法院调查时已经认可“井绪勇主动好意压车,上坡过程中被冻土块挡下车受伤”的事实。因此,现场模拟演示不仅不具备条件,也缺乏必要性,原审未予准许符合规定。关于原审按城镇标准进行赔偿适用法律是否错误问题。杨保平申请再审主张本案的赔偿应适用农村的标准。由于井绪勇及陪护人、被抚养人所在的黄屯村属于东阿县铜城街道办事处,原审适用城镇人口赔偿标准并无不当,杨保平所持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杨保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保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正飞审判员 吴艳锋审判员 于景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