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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刘凤娟与刘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娟,刘平,王艳玲,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0029号原告:刘凤娟,女,1968年8月28日出生。被告:刘平,女,1976年8月23日出生。被告:王艳玲,女,37岁,汉族,无职业。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娟诉被告刘平、王艳玲、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因被告刘平联系不上,找不到人,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平、王艳玲、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凤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凤娟撤回对被告刘平、王艳玲、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凤娟负担。审判员  褚天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明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