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王启德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启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046号罪犯王启德,男,1959年10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内江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日作出(2003)楚中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启德犯抢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30日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本院于2008年9月1日、2010年7月19日、2012年12月29日三次裁定对其减刑三年三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5月6日以罪犯王启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王启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其已执行部分没收个人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启德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6年4月30日起至2022年2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心平审 判 员 陈 胜 泉代理审判员 刘 东 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思 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