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7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梁文芳与中山市中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文芳,中山市中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729-1号原告:梁文芳,女,199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委托代理人:吴惠玲、陈倩琪,分别系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律师助理。被告:中山市中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广珠公路沙朗路段。法定代表人:贺臻。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文芳诉被告中山市中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中山市中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当于价值7800000元的财产,并由担保人中山市德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以其财产作诉讼保全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梁文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中山市中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中山市西区锦绣花园花苑二街7号别墅,锦绣花园花苑街15号、16号、5号别墅,锦绣花园花苑三街7号别墅,锦绣花园花苑一街12号、6号别墅,锦绣花园中朗八街2号别墅,锦绣花园中朗七街11号、7号别墅合计10套房地产价值相当于7800000元的产权份额。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告保管,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原告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原告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 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易承辉第1页共3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