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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民初字第00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建英与钱雅萍、胡文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英,钱雅萍,胡文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0602号原告张建英。委托代理人张静华,无锡市新区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钱雅萍。被告胡文寅。原告张建英与被告钱雅萍、胡文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远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建英、被告钱雅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文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建英诉称:2013年6月17日被告钱雅萍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其借款45000元,其当天在无锡市五星家园那边的无锡农村商业银行门口以现金方式交付了45000元,钱雅萍于当日出具借条一张,并由胡文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双方口头约定该借款每月两分息,自2013年7月起被告钱雅萍每月归还原告3000元,并用被告钱雅萍的市民卡作为抵押,该卡中途不得挂失、不更改密码,如有违约行为,被告钱雅萍承担双倍偿还责任。自2013年11月14日至2014年11月30日,钱雅萍共计还款17700元,但剩余27300元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钱雅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胡文寅亦不承担担保责任,遂成诉。现请求法院判令:1、钱雅萍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27300元整并支付借款利息(自2013年6月18日起至2013年11月14日,以4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73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胡文寅对钱雅萍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钱雅萍辩称:张建英所述借款金额、借款过程、借款利息、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及担保方式均属实,后其确实仅向张建英还款17700元,尚有27300元未归还。被告胡文寅在法定的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7日,钱雅萍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经胡文寅介绍向张建英借款45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该借款用钱雅萍市民卡作为抵押,中途不挂失,不更换密码,如有违约行为,钱雅萍双倍偿还。上述款项由胡文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另双方还口头约定借款每月两分息,自2013年7月起至2014年9月,钱雅萍每月归还张建英3000元。后自2013年11月14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钱雅萍向张建英共计还款17700元。以上事实,有借条、银行存款凭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钱雅萍具条确认借到张建英45000元现金,后还款17700元,尚欠27300元。现张建英请求钱雅萍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7300元并支付相应借款利息,符合双方约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另外,张建英与钱雅萍约定2014年9月前还清借款,后张建英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未超过保证期限,故张建英要求胡文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胡文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钱雅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向张建英支付借款本金27300元并支付相应借款利息(自2013年6月18日起至2013年11月14日,以4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73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胡文寅对本判决第一条确定的钱雅萍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8元,由钱雅萍、胡文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郑远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诗琪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