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竹执字第4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国勋与苏理玲等借款合同纠纷查封房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勋,苏理玲,贾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竹执字第445-1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勋,男,出生于1972年2月13日。被执行人苏理玲,女,出生于1967年3月14日。被执行人贾建,男,出生于1965年8月30日,系苏理玲之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大竹县公证处(2014)竹证字第3873号公证书、(2015)竹证执字第2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苏理玲、贾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苏理玲、贾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苏理玲、贾建在大竹县竹阳镇竹海路西段鸿源星花园有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苏理玲、贾建夫妻共有的位于大竹县竹阳镇竹海路西段鸿源星花园X号、XX号、XXX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开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向奇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