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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一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张远强、甘玉兰等与李科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远强,甘玉兰,张海军,黄凤,李科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张 远 强 等 与 李 科 无 因 管 理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兴民一初字第962号原告张远强,系死者张雪红之父。原告甘玉兰,系死者张雪红之母。原告张海军,系死者张雪红的同胞弟弟。原告黄凤,系张海军之妻。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绪超,玉林市玉州区名山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科。委托代理人何贤珊,广西渊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直,广西渊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远强、甘玉兰、张海军、黄凤诉被告李科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远强、甘玉兰、张海军、黄凤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远强、甘玉兰、张海军、黄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544元,由原告张远强、甘玉兰、张海军、黄凤负担。审 判 长  梁 坚代理审判员  谭展悦人民陪审员  岑嘉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飞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