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1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王兆刚与张从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兆刚,张从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230号原告:王兆刚,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阙玉枝,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从标,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王兆刚与被告张从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判员常美琴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兆刚的委托代理人阙玉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从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兆刚诉称:2013年5月22日,袁超因生意上周转资金向原告借款50000元,张从标为该借款提供了担保。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从标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2月22日起至判决执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张从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2日,袁超立据向王兆刚借款50000元,借款时间从2013年5月22日至2013年11月22日止,并约定按月息5%计算利息。张从标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及借据上签字并约定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为借款人还清本息等相关费用为止。该笔借款利息已付至2014年2月21日。后本金及利息未予以偿还。本院认为,袁超向王兆刚借款50000元且约定按月息5%计算利息,并由张从标签字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事实清楚,因此张从标作为担保人应对袁超偿还王兆刚借款50000元及利息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对王兆刚要求张从标偿还借款50000元及从2014年2月22日起至判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支持张从标偿还借款50000元及从2014年2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从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兆刚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2月2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张从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美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倪 丹提示:1、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2、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安徽省��远县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判笔录(2015)怀民一初字第01230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开庭时间:2015年4月21日下午15时开庭地点:第五法庭审判员:常美琴书记员:倪丹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原告及代理人可到庭:原告未到庭,其委托代理人到庭。?被告可到庭?:被告未到庭。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1)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2)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准吸烟,不准开启通讯工具,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诉讼参与人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应起立讲话,讲完后自动坐下。(3)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准参加旁听。(4)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核对当事人身份(基本情况)??原告情况?原告:王兆刚,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城关镇永平街40号附1号,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6708170333。委托代理人:阙玉枝,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情况?被告:张从标,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城关镇禹王路502号工人宿舍4排1号-1号,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7002010017。审:经本庭核对,被告张从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庭依法决定缺席审理。审:怀远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今天在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兆刚诉被告张从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审:本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常美琴独任审判,由书记员倪丹担任本庭记录。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讼当事人有以下权利、义务:(1)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有权收集、提供证据,进行陈述、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有申请执行的权利。双方当事人有权自行和解,原告有权放弃、变更或补充诉讼请求,被告有权承认或者反驳���讼请求。双方当事人有向证人、鉴定人提出发问,要求对证据和鉴定提出说明的权利。经本庭审判人员准许,双方有查阅、复制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庭审笔录有差错,有补正的权利。(2)当事人的义务: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法庭指挥;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审:原告当事人以上权利、义务是否听清?:听清了。审:原告对审判人员和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不申请回避。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方式采取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官认证的形式。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证据尽量提供原件,并且说明每份证据想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提供伪证,应当负法律责任。?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请求和理由或宣读起诉状。原:宣读起诉状(略)。?被告张从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未对原告陈述起诉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审:原告方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来进行举证:原:1、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款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以及被告张从标的连带担保人身份;3、借据一份,证明借款人袁超收到借款的事实;4、袁超身份证、张从标的驾驶证各一份,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审:被告张从标未到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未发表质证意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审:张从标与原告王兆刚以及借款人袁超之间是什么关系?原代:张从标与王兆刚是朋友关系,袁超是张从标的朋友。原告只认识张从标不认识袁超。审:谈谈被告向原告借款的经过?原代:2013年5月22日,当时袁超因为生意上面要周转资金来向原告借钱,原告不认识袁超只认识张从标,袁超让张从标为其提供担保从而借的钱。约定用6个月,本金没有归还。利息付到了2014年2月21日。审:当时张从标是承担什么责任?原代:承担的是连带担保责任。审:担保的范围包扩哪些?原代: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滞纳金、以及追索债务的相关费用。审:有无约定担保期限?原代:是2年。审:你明确一下你的诉讼请求?原代:要求被告张从标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并且支付从2014年2月22日起到执行完毕止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审:借款支付的方式以及资金来源是什么?原代:是现金支付,是原告自己的资金。审:法庭调查结束,鉴于被告未到庭,法庭辩论不再进行。审: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进行最后陈述。原代: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审:鉴于被告未到庭,本庭不再组织调解,庭后将依法判决。闭庭核对笔录当事人及代理人签名:审判员及书记员签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