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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0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丁守钢与徐敏、赵丹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守钢,徐敏,赵丹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0769号原告:丁守钢,男,1967年5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尹永军,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敏,男,1960年11月25日生,汉族。被告:赵丹戎,女,1966年10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丁守钢与被告徐敏、赵丹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徐敏、赵丹戎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阎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