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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朱邦兰与李军、田晓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邦兰,李军,田晓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908号原告:朱邦兰,女,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唐浩,四川智禾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青松,四川智禾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军,男,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田晓辉,女,1980年4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96号。组织机构代码:58838791-2。负责人:张松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余朝河,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杜福猛,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邦兰诉被告李军、田晓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邦兰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主张诉权的合法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邦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62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1,981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陈先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雨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