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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池少科与张改革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少科,张改革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831号原告:池少科,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张改革,住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池少科诉被告张改革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池少科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池少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少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池少科负担。审 判 长  陈宇帆人民陪审员  龙国权人民陪审员  凌 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本件和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罗小玲本裁定书于2015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