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未民初字第01632号原告谢某某,女,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鹏,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殷纪文,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崔小梅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鹏、被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某某诉称,其与被告2009年5月在网上相识,20119月份登记结婚,2013年8月20日生育一女。婚后其与被告一直分居两地,2012年12月份被告调回西安后常常夜不归宿。在其生产前后,被告亦未陪护及陪产,在孩子出生以后,也没有尽家庭义务。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因此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又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虽经其努力,夫妻感情没有好转的迹象。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其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王某乙由其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女儿成年被告王某辩称,其与原告谢某某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起诉离婚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被告没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没有稳定的上、下班时间,因此没有时间和精力照顾孩子。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网络聊天相识,2011年6月30日登记结婚。2013年8月20日生育一女王某甲。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2014年3月,原告谢某某离开共同居住地至今未归。2015年3月27日,原告诉来本院,请求如前所述。庭审中,被告王某认为其与原告谢某某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果。另查明,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及共同债务。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申请表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在日常生活中,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在所难免。只要相互理解,相互包容,不会影响夫妻感情。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谢某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谢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崔小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