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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翠芹与袁井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芹,袁井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遵民初字第1187号原告:王翠芹,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志安。被告:袁井环,农民。委托代理人:耿义明。原告王翠芹与被告袁井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王浩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1日、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翠芹及委托代理人王志安,被告袁井环及委托代理人耿义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翠芹诉称:2014年8月16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醋蛋归元液4箱(48瓶),每箱批发价格2000元,被告共欠原告货款8000元,另被告共欠原告现金2000元,被告当时为原告出具了欠据,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此货款,但被告一直未能给付。故提起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袁井环辩称:2014年起,被告与原告一起传销醋蛋归元液,原告是被告的上线,2014年8月,被告确实在原告处拉走醋蛋归元液四箱,但是其中二箱的货款被告已经给付原告。原、被告之间买卖醋蛋归元液的行为是一种非法传销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本案的审理焦点为:原、被告买卖醋蛋归元液的行为是否为非法传销行为,被告是否应偿还原告欠款10000元。原告王翠芹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张桂芹出具的书面证明一份,该书面证明的主要内容为:关于张彩霞给袁井环从王翠芹处购醋蛋归元液一事,我当时在场,由张彩霞代笔写欠条并担保,袁井环亲笔签字,证明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四箱醋蛋归元液,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的过程。证据二、被告袁井环出具的书面材料一份,该书面材料载明:袁景环(袁井环)欠4箱(48瓶),另欠2000元。8月底前给清,9月15日前清账。特此承诺:证人:张彩霞袁景环(袁井环)16瓶王立军22瓶张卜文6瓶周井华8瓶李新芝10瓶袁井环2014.8.16号。证明被告在原告处购买醋蛋归元液4箱,欠原告现金2000元。证据三、证人万某出具了书面证明一份并出庭作证,该书面证明载明:我叫万某,1959年2月15日出生,现住新店子镇马各庄村。关于张彩霞给袁井环从王翠芹处购醋蛋归元液一事,我当时在场,由张彩霞代笔书写欠条并担保,袁井环亲笔签字。特此证明万某2015年3月24日。证明2014年8月16日下午2时,被告欠原告钱没还。原告让被告出具欠据,被告称不会写字,是张彩霞代为书写的书面材料,被告本人签名。写书面材料的地点为遵化市贸易城20排1号张彩霞的工作室。后证人曾某、被告协商过此事,被告称让原告本人去商量此事,在此过程中双方发生口角,民警出警了。证人是被告下线的下线。证据四、西安恩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证明及营业执照各一份,证明本案所涉醋蛋归元液是有资质的公司生产的合法产品,不是非法传销的产品。证据五、醋蛋归元液宣传彩页二份,证明醋蛋归元液是经过国家相关部门注册的正式产品。证据六、本案所涉醋蛋归元液产品外包装一份,证明醋蛋归元液是有正式批号的合法产品。被告袁井环质证认为:关于证据一,证人也是非法传销参与者,不能证实被告在原告处购买4箱醋蛋归元液,在书面证明中也没有写明所购买的醋蛋归元液的数量为四箱。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关于证据二,此书面材料不是被告本人书写,是张彩霞代为书写,不知晓该书面材料中的内容。该书面材料中“袁井环”三字为被告本人书写。关于证据三,证人与原告关系密切,所述不属实,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关于证据四,对此证据不予认可,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上的营业范围没有醋蛋归元液这种产品。原告提交的是复印件,可能有作假的行为,该证据不符合证据形式。关于证据五、该宣传彩页与实际产品不符,不具有法律效力。关于证据六,产品的包装已经换了很多次了,该包装不能证明醋蛋归元液是正规产品,该包装没有注明厂址。被告袁井环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李新芝出具的书面证明一份,该书面证明载明:今证明2014年7-8月份,我的上线袁井环发给我的12瓶醋蛋归元液价格2000元,此货我已付清,袁井环说王翠芹给投单了,事后我又问了问王翠芹确实报上了,钱我得到了。以上我说的是实话特此证明另外好(郝)各庄刘城福4瓶是转发给他的,也在袁井环账上,未付款。证明被告给李新芝的1件醋蛋归元液2000元已经给了原告。证据二、王丽君出具的书面证明一份,该书面证明载明:我于2014年从袁井环手拿过醋蛋归元液12瓶整,作为试验品品尝。2015年3月30日王丽君。证明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的4件醋蛋归元液推销给王丽君1件,不在被告手里。证据三、周井华出具的书面证明一份,该书面证明载明:2014年8月至9月份,上线袁井环给我醋蛋归元液8瓶,共计1360元。因无效没有付款。如果货款付清在电脑上显示姓名和账号。证明货款付清,特此证明。证明人周井华2015年3月29日。证明原告的醋蛋归元液是经被告推销给周井华8瓶,这8瓶没有付款。原告在2015年春节前曾经向周井华催要过此款,不应该向被告催要这8瓶货款。证据四、刘成福出具的书面证明一份,该书面证明载明:我叫刘成福,西下营乡郝各庄村民。2014年8月我从袁井环处拿2合(盒)醋蛋液,合人民币680元(陆佰捌拾元)款未付特此证明。说明:1.因效果与所介绍不付(符)未付钱。2.我用药是经李新芝介绍。刘成福2015.4.15。证据五、胡长发出具的书面证明一份。该书面证明载明:我叫胡长发,在2014年袁井环给王翠芹醋蛋液钱2000元。地点在遵化市第二医院东边大约200米处路北给付的。我当时在场看见的,因为这笔钱是袁井环向我借的。特此证明。证明人:胡长发2015年3月22日。证据六、周井华录音材料一份,证明周井华在被告处拿了8瓶醋蛋归元液,没有给钱。证据七、王丽君录音材料一份,证明被告于2014年8月在原告处拿走醋蛋归元液。证据八、刘成福录音材料一份,证明被告的下线李新芝介绍刘成福使用原告的产品,未支付货款。证据九、写有原告给付被告的两个入单号及入单密码的书面材料一份,证明这2000是被告的入会费。证据十、表头为会员工作室的书面材料一份,证明被告为原告销售产品,被告已经将货款给付原告。原告王翠芹质证认为:关于证据一,证人没有到庭,12瓶醋蛋归元液的价格是2000元,但证人所述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待证事实。另外此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未能给付原告欠款。关于证据二,证人没有到庭,所证明的内容与被告欠原告的钱没有关系。关于证据三,证人未到庭,所证明的内容与被告欠原告钱没有关系。关于证据四,证人未到庭,所证明的内容与被告欠原告钱没有关系。关于证据五,证人未到庭,证人所述不能证明被告曾偿还原告欠款。关于证据六,不能识别录音的真伪,被告卖给周井华的8瓶醋蛋归元液不能证明是原告卖给被告的。关于证据七,不符合证据规则,没有其他证人作证,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关于证据八,该录音没有其他证人作证,不能证明录音的真实性;该录音内容与本案无关。关于证据九,该证据不是原件,不能说明真实性。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因果关系。关于证据十,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依法调取了西安恩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一份并当庭予以出示。经质证,原告对此证据无异议。经质证,被告对此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6日,被告袁井环在原告处购买醋蛋归元液四箱,价格为2000/箱,另被告欠原告现金2000元。当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书面材料一份,约定此货款及欠款共计10000元于2014年8月底前付清,于2015年9月15日双方清账。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原告处购买醋蛋归元液,应给付原告货款。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借款,有原告提交的被告签名的书面材料予以证实,故其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原告所销售的产品为传销产品,买卖行为属传销行为,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原告对此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称已将部分货款给付原告,但未能提交原告出具的收条或其他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井环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王翠芹货款8000元,借款2000元,共计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袁井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浩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