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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1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王飞与李仁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飞,李仁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1840号原告王飞,男,198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立勋,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委托代理人曾香英,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被告李仁霞,女,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新秦双龙和田玉工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冯兴锁,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飞与被告李仁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飞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00元,退回原告100元。代理审判员  刘晓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班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