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范振木与王继伟、王晓红、黄才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振木,王继伟,王晓红,洛阳辰恒家具有限公司,黄才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法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范振木,男,1953年7月27日生,汉族。被申请人:王继伟,男,1972年12月1日生,汉族。被申请人:王晓红,女,1970年12月3日生,汉族。系王继伟妻子。被申请人:洛阳辰恒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310国道南侧新城汽车站东。法定代表人:王继伟,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黄才明,男,1964年9月3日生,汉族。上述当事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新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按生效的法律判决履行自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才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42566.6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介江平审判员 吕红营审判员 刘红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高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