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来凤民调确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何小平与何东平申请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启录,何小平,何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来凤民调确字第00027号申请人唐启录,男,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申请人何小平,男,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申请人何东平,男,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申请人唐启录、何小平、何东平因健康权纠纷一事发生纠纷,于2015年5月28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张军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唐启录、何小平、何东平因健康权纠纷一事发生纠纷,于2015年2月9日经来凤县联合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何小平一次性补偿唐启录各项经济损失43300元(包括先行支付的8300元在内)。二、何东平一次性补偿唐启录各项经济损失30000元(包括先行支付的5000元在内)。三、申请人唐启录的后期治疗等费用由唐启录自行承担。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德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