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刘春生与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春生,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2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正街*号。法定代表人GregoryStephenForan,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光英上诉人刘春生与被上诉人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南法民初字第05105号民事判决,刘春生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刘春生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春生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春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春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海燕审 判 员 段晓玲代理审判员 陈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子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