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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崇民一(民)特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杨忠宝申请宣告公民死亡其他民事判决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忠宝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崇民一(民)特字第16号申请人杨忠宝。申请人杨忠宝申请宣告杨相民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杨忠宝诉称,申请人杨忠宝系被杨相民之子。1995年11月,杨相民在捕捞鳗鱼苗时不慎落水,至今杳无音讯。故依法申请宣告杨相民死亡。经查,杨相民,男,1935年2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横沙乡民东村11组。杨忠宝系申请人杨相民之子。1995年11月7日下午6时许,杨相民与其小儿子杨忠新在横沙东滩出海捕捞鳗鱼苗打桩时失踪,后于1996年4月4日在横沙网昌港发现一具尸体,经辨认,确定为杨忠新,但被申请人杨相民未找到。崇明县横沙乡民东村村委会、崇明县横沙派出所、崇明县横沙乡人民政府证实了以上事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12月2日发出了寻找杨相民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杨相民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杨相民自1995年11月7日至今杳无音讯。崇明县横沙乡民东村村委会、崇明县横沙派出所、崇明县横沙乡人民政府对杨相民不知去向之事实予以了证实。本院发出寻找杨相民的公告,公告期满杨相民仍无下落,故被申请人杨相民下落不明之事实应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杨相民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 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