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初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李克堂、张兴贞等与翁周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克堂,张兴贞,王连昌,张玉新,翁周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初字第1108号原告李克堂,1953年9月15日生,汉族。原告张兴贞,1954年11月19日生,汉族。原告王连昌,1942年12月18日生,汉族。原告张玉新,1950年3月8日生,汉族。被告翁周燕,1962年5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克堂、张兴贞、王连昌、张玉新诉被告翁周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克堂、张兴贞、王连昌、张玉新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克堂、张兴贞、王连昌、张玉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克堂、张兴贞、王连昌、张玉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李克堂、张兴贞、王连昌、张玉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勇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