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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牛初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牛初字第00322号原告:赵某某。被告:范某。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范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范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寒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