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牛初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牛初字第00322号原告:赵某某。被告:范某。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范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范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寒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