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执字第6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东莞市亿佰家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惠州金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亿佰家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惠州金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执字第611-2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亿佰家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洪安培。被执行人惠州金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张梁洪。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惠博法执字第611-1号执行裁定书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惠州金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溪支行账号8053的存款1130505元,现因被执行人惠州金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惠州金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溪支行账号8053的存款1130505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志明代理审判员 刘 娟人民陪审员 李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