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终字第1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郑×赌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终字第1565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男,35岁(1979年10月1日出生)。曾因容留卖淫嫖娼,于2010年8月11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7月12日被羁押,同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15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犯赌博罪一案,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海刑初字第689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郑×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审被告人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郑×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予惩处。鉴于郑×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原审人民法院根据郑×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郑×要求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撤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洁代理审判员 张 坤代理审判员 李春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佳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