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一初字第01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徐瑞宏与被告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平岗初级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瑞宏,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平岗初级中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1193号原告:徐瑞宏,男。被告: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平岗初级中学。原告徐瑞宏与被告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平岗初级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求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瑞宏、被告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平岗初级中学的法定代表人冯先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瑞宏诉称:2013年1月23日,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平岗初级中学向徐瑞宏借款70000元,约定月利率1%。后经多次催要,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平岗初级中学仅支付利息至2014年1月23日,下欠本息未付。请求判决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平岗初级中学支付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从2014年1月23日起至本金返还时止按月利率1%计算)。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平岗初级中学辩称:借款属实。但学校现在无力还款。经审理查明:2011年后,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平岗初级中学因财务周转资金困难多次向徐瑞宏借款。2013年1月23日,经结算,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平岗初级中学累计下欠徐瑞宏借款70000元,约定从2013年1月23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支付利息。后经徐瑞宏多次催要,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平岗初级中学仅支付利息至2014年1月23日,下欠借款及利息未付。2015年5月11日,徐瑞宏向本院提起给付之诉。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徐瑞宏与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平岗初级中学之间借款合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因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贷款人徐瑞宏可以随时主张返还借款。现徐瑞宏请求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平岗初级中学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平岗初级中学返还原告徐瑞宏借款7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1月24日起至借款返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平岗初级中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黄求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代) 彭晓辉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