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法执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绍勇与刘会龙、李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绍勇,刘会龙,李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法执字第49-3号申请执行人:张绍勇,男,汉族,1987年02月08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刘会龙,男,汉族,1977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李栋,男,汉族,1978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庆云县人民法院(2014)庆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刘会龙、李栋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2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栋的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被执行人刘会龙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董 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宁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