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沙民初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王某诉陶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陶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沙民初字第00321号原告王某,女,汉族,住绥中县中亚三期。被告陶某,女,满族,住绥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陶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邮寄送达费80元,共计5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解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