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段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692号原告段某,中国联通公司十堰市分公司职工。被告陈某甲,东风公司电视台职工。原告段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被告陈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某诉称,我与被告陈某甲因恋爱时缺乏深入了解,婚后发现被告陈某甲自私、任性,稍有不顺心出口辱骂,特别在小孩出生后,其几乎未尽到抚养孩子的义务。2014年8月底,因被告陈某甲的行为,导致双方父母发生争执,使两个家庭矛盾不断加深,无奈之下我和孩子回到娘家居住。期间,我不断给被告陈某甲机会,希望双方化解矛盾,而被告陈某甲与我见面后不能很好的沟通,反而恶语相向,毫无悔改之意,现双方协议离婚未果,特起诉至你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告段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2、小孩陈某乙归原告段某抚养,被告陈某甲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800元,后期根据本地生活水平增加;3、原告段某嫁妆轿车一辆、家电及生活用品归原告段某(夫妻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被告陈某甲辩称,我与原告段某因为一些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是矛盾产生后,为了化解矛盾,我多次找原告段某进行沟通,我也去过她父母家,希望原告段某和孩子能回到我身边,但原告段某不同意。我对原告段某还有感情,我不愿意离婚,现在我们的孩子还小,为了孩子的成长和家庭考虑,我不同意离婚。综上,请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段某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段某与被告陈某甲于2012年6月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取名陈某乙。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在婚生女儿陈某乙出生后,双方因孩子的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使得矛盾激化,原告段某于2014年8月底携女儿陈某乙回到娘家居住至今。现原告段某认为与被告陈某甲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双方就离婚事宜协商未果,故而成诉。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有原告段某提交的《结婚证》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关爱,互相理解。本案中,原告段某与被告陈某甲自愿登记结婚,证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抚养子女期间,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处事方式等产生矛盾,对夫妻感情造成了一定影响,但被告陈某甲表示不同意离婚,尚有共同生活的意愿,证实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希望原、被告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相互理解,加强交流,消除隔阂,多从对方的角度出发考虑和处理问题,维持家庭幸福和睦,故对原告段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段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段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当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十堰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帐号:1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审判员 张 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陶婉霞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