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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都民初字第1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成都市佳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容,成都市佳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都民初字第1930号原告陈雪容,女,195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身份证号码:。被告成都市佳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组织机构代码:660451640。法定代表人陈智和,经理。委托代理人雷志菊,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雪容诉被告成都市佳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顿物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付建勇适用简易程序于5月6日在第3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雪容与被告佳顿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雷志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雪容诉称,2014年5月19日,其入职佳顿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2015年3月31日,因佳顿物业公司将保洁业务外包给其他公司加重了工作量,其不愿意到其他公司继续工作而离职。请求判令佳顿物业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4000元(1400元/月×10个月)和经济补偿1400元。被告佳顿物业公司辩称,陈雪容入职佳顿物业公司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因此,陈雪容的诉讼请求应当驳回。经审理查明,佳顿物业公司与陈雪容曾经存在用工关系,期间为2014年5月19日至2015年3月31日。关于该用工关系的性质,陈雪容主张为劳动关系,而佳顿物业公司则主张为劳务关系。4月8日,陈雪容向成都市新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未受理,理由是当事人主体不适格。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和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劳动争议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的用工关系是否为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亦即劳动关系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项有关女工人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的规定,陈雪容与佳顿物业公司建立用工关系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因此,陈雪容主张其与佳顿物业公司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的理由不成立,其据此要求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本院予以驳回。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雪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已因适用简易程序而减半收取),由原告陈雪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建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毛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