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执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王明秀申请执行王敬海、马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秀,王敬海,马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单执字第349号申请执行人:王明秀,女,1960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敬海,男,1975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超,男,1979年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4)单民初字第24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03月09日依当事人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敬海有工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本院于2015年05月28日向单县xx局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王敬海的工资收入65448元;因被执行人王敬海工资收入正在扣留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4)单民初字第24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邓朝宪审判员 时社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