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0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苏海涛与李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海涛,李军,温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659号申请执行人苏海涛,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被执行人李军,男,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内蒙古人。被执行人温建军,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神民初字第0413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苏海涛与李军、温建军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向二被执行人李军、温建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一、由二被执行人李军、温建军向申请人苏海涛偿还欠款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2月7日起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1.5%计算);二、由二被执行人李军、温建军负担案件受理费770元、执行费140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二被执行人李军、温建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苏海涛亦再提供不出二被执行人李军、温建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41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刘文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子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