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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06

案件名称

鲍大军与长春市伟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王守宝、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大军,长春市伟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王守宝,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478号原告:鲍大军,男,1989年6月25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张成彦,吉林张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伟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暴晓卫,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恒联,该公司业务经理。被告:王守宝,男,1986年1月27日生,满族,现住吉林省伊通县。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负责人:王春杨,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振宇,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负责人:赵建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鲍大军诉被告长春市伟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王守宝、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鲍大军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鲍大军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大军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黄正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陶祥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