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汝民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周巧珍与朱艳瑾、朱瑞、杜思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巧珍,朱艳瑾,朱瑞,杜思思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481号原告:周巧珍,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周长乐,男,汉族,一般代理。被告:朱艳瑾,女,汉族。被告:朱瑞,男,汉族。被告:杜思思,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巧珍与被告朱艳瑾、朱瑞、杜思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巧珍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巧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巧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0元,由原告周巧珍承担。审判长 : 杨 朝 幸审判员 : 李 宽 社陪审员 : 武 娜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照云(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