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执字第00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与仇必胜、尹再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仇必胜,尹再生,刘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105-2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负责人刘红伟,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仇必胜。被执行人尹再生。被执行人刘辉。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与被执行人仇必胜、尹再生、刘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仇必胜、尹再生、刘辉今未按本院(2014)望民初字第01647号民事判决书已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栋、李晶、许乾勇、湖北顺康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望民初字第0164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望民初字第01647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基强审判员 匡国梁审判员 贺 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