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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1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周红志与陈祖建、郑强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红志,陈祖建,郑强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1105-1号原告周红志,男,汉族,1953年9月24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告陈祖建,男,汉族,1952年9月4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郑强,男,汉族1968年10月2日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红志诉被告陈祖建、郑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红志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红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红志撤回对被告陈祖建、郑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5400元,由原告周红志负担。代理审判员 兰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曼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