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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樟民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陈斌与鄢守锋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樟民保字第9号原告陈斌,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居民,住永泰县。被告鄢守锋,男,198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农民,住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斌诉被告鄢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斌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鄢守锋所有的位于闽侯县南屿镇乌龙江南大道89号顺华世纪鸥洲A-5#楼1508单元房屋(侯房预YR字第××号),并提供陈春盛所有的位于永泰县樟城镇较场路59号房屋(权证号:樟房权证Z字第××号)作为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鄢守锋所有的位于闽侯县南屿镇乌龙江南大道89号顺华世纪鸥洲A-5#楼1508单元房屋(侯房预YR字第××号);二、查封陈春盛所有的位于永泰县樟城镇较场路59号房屋(权证号:樟房权证Z字第××号);三、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林茂椿人民陪审员林登辉人民陪审员陈雪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薛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