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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至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久会与被告安岳县政府 行政其他 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久会,安岳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乐至行初字第7号原告张久会,男,汉族,四川安岳县人。被告安岳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怀笔,县长。委托代理人尹显彬。委托代理人许珂,四川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久会诉被告安岳县人民政府行政其他纠纷一案,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1日以(2015)资行管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移交本院审理。本院收到案卷材料后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诉讼中,原告张久会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岳县人民政府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久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久会撤回对被告安岳县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久会负担。审 判 长  刘小平审 判 员  陈 静人民陪审员  任全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雪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