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1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长明与任中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明,任宗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1832号原告张长明,男,194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新华街。被告任宗国,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化龙中街。本院在审理张长明诉被告任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长明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长明自愿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长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长明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安祥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小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