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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民三终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三终字第002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委托代理人秦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李某某不服山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山民二初字第01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和原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某撤回本案上诉和原审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本案上诉;二、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本案起诉;三、撤销山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山民二初字第01085号民事判决。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182元,减半收取为1091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82元,减半收取为1091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路 林审 判 员  范炳鑫代理审判员  金 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申慧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