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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民三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汪建平与黎营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三字第361号原告汪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彭志斌,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某,男,汉族。第三人深圳一方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受理的原告汪某诉被告黎某、第三人深圳一方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汪某于2015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20元,余额7660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员 刘 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映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