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窦金林诉申学成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金林,申学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窦金林,男,1950年11月15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执行人申学成,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本院在执行关于申请执行人窦金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申学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931号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故本院不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窦金林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伟审判员 王晓海审判员 田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逊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