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南充市川太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诉四川峰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充市川太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峰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保字第278号申请人南充市川太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充市西河南路71号,组织机构代码:72087676-4。法定代表人张基彬,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刿,南充市顺庆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四川峰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198号院综合楼东区第六层。法定代表人刘懋友申请人南充市川太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峰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南充市川太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南充市川太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为防止申请人不当保全行为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其提供的担保财产同时予以查封、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峰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扣押申请人南充市川太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之担保人何胜云、谢晓芳共同所有的位于南充市嘉陵区南虹路三段37号2幢2单元4层4-1号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南房权证嘉字第005807**号);三、查封、扣押申请人南充市川太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之担保人李明蓉、刘胜明共同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水郡路一段39号龙吟水郡三区6幢4单元4层1号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南房权证顺字第006645**号);四、查封、扣押申请人南充市川太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之担保人杜武所有的位于南充市嘉陵区火花镇5村5社1单元4层1号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南房权证南监字第000855**号);五、查封、扣押申请人南充市川太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之担保人曹龙友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红花街68号1幢1单元3层4号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南房权证南监字第001187**号);六、查封、扣押申请人南充市川太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之担保人蒲素琼所有的位于南充市嘉陵区李渡镇永丰街6幢1单元5层8号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南房权证南监字第001011**号);七、查封、扣押申请人南充市川太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之担保人陈刿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玉带中路一段20号6幢2单元3楼1号房屋一套。申请人南充市川太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肖忠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丽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