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商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林观青与程建亮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观青,程建亮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商初字第550号原告:林观青。委托代理人:贾殿军、王紫阳。被告:程建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观青诉被告程建亮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观青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观青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观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观青负担。代理审判员 赖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