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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商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林观青与程建亮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观青,程建亮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商初字第550号原告:林观青。委托代理人:贾殿军、王紫阳。被告:程建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观青诉被告程建亮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观青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观青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观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观青负担。代理审判员  赖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