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执字第10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姜军林、李华等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106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建军中路124号。负责人薛田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姜军林。被执行人李华(系姜军林之妻)。被执行人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阳光城市花园A区30-101。法定代表人邵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被执行人姜军林、李华、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车辆已被查封,且目前车辆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商初字第09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吉太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人民陪审员 王尊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