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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传贵、殷威与殷威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传贵,殷威,殷京稀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097号原告陈传贵。委托代理人余音(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与调解,代为调查取证,出庭诉讼,签收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威。委托代理人雷培珍(代理权限:代为出庭,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接受调解,代为提交和签收法律文书,代为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第三人殷京稀,系被告殷威之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传贵与被告殷威、第三人殷京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传贵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殷威、第三人殷京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传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传贵撤回对被告殷威、第三人殷京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陈传贵负担。审 判 长  李先智代理审判员  杨园园人民陪审员  庞红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馥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