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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执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郭井伟与刘俊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井伟,刘俊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执字第253号申请执行人郭井伟,男性,住所地九台市。被执行人刘俊东,地址九台市。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执行郭井伟申请刘俊东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九民初字第2885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刘俊东应支付申请人郭井伟案款47900元,承担执行费618.5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47900元未执行,现已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冻结六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九民初字第28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 成助理审判员  于金龙助理审判员  祝希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钱 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