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杨国峰与朱新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峰,朱新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1011号原告杨国峰,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朱新,女,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峰与被告朱新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以双方庭下自行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国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杨国峰负担。审判员 胡原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