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民二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何志恒、李丽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36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何志恒,李丽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二初字第36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陈坚锋,行长。委托代理人梁曙芳,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志华,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志恒,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李丽红,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诉被告何志恒、李丽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00元,保全费236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晓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莫晓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