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州民一初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郭卫东诉卞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卫东,卞慧敏,谢永华,任之兰,谢某某,谢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0169号原告:郭卫东,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42岁,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蒋武,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卞慧敏,女,1978年10月12日出生,36岁,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谢永华,男,1935年10月11日出生,79岁,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任之兰,女,1937年10月9日出生,77岁,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谢某某,男,2003年8月27日出生,11岁,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谢某,女,2009年5月2日出生,5岁,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怀利人民陪审员  贾培良人民陪审员  兰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