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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官执字第014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李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4)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鲍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官执字第01468-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住本区。被执行人鲍某,男,住本区。被执行人张某,女,住址。上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128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查封两被执行人所有的本区机厂农贸市场17号A网点,执行中双方达成以房抵债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本区机厂农贸市场17号A网点、权证字号20060053**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俞金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