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官执字第014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李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4)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鲍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官执字第01468-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住本区。被执行人鲍某,男,住本区。被执行人张某,女,住址。上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128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查封两被执行人所有的本区机厂农贸市场17号A网点,执行中双方达成以房抵债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本区机厂农贸市场17号A网点、权证字号20060053**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俞金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静 关注公众号“”